如果我們是鋼琴老師、健身教練等按照小時計算工資的工作的話,那么你有可能與公司簽訂的是非全日制合同,如果是按照小時的就可以與多家公司簽訂合同,我們可以變更第一家公司合同的內容嗎?下面我們開了解一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有什么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案件實例:
“我和公司之間本來就是松散的非全日制用工關系,我想怎么安排我的時間都行,他們怎么管得著?”這天,某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待了一位前來投訴的勞動者。
原來,這位勞動者沈某是一位健身教練。幾個月前,他和一家大型健身中心A公司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每周六、周日各在健身中心工作4個小時,為健身中心會員提供健身課程。
一段時間后,又有一家健身中心B公司找到沈某,提供了更高的小時工資,要求他在周六、周日到B公司上班。沈某被高薪吸引,于是和A公司協商,要求更改工作時間。但A公司拒絕。
沈某不甘心,在協商不成后的那個周六,他在A公司只工作了一個小時,就以身體不適請假走了,周日也沒有出現,導致很多預約好前來上課的會員撲了個空,公司不得不以退還課時費和延長課程期限等方式來安撫會員。
后來,A公司查到沈某那兩天都去了B公司,于是扣發沈某的勞動報酬,以此抵消公司的經濟損失。沈某認為公司侵犯了他的自由擇業權和勞動報酬權,于是前來投訴。
了解情況后,監察員告訴沈某,公司扣工資雖然不當,但他也有錯在先。非全日制用工并不表示勞動者可以單方變更自己的合同。
勞動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他與A公司訂立合同在前,應該優先履行與A公司的約定,因他未履約給A公司造成損失,理應賠償。最終,經過監察員上門釋法、沈某向A公司道歉并表示將繼續履約和賠償公司的損失后,公司全額發放了沈某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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