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證明”,若你的配偶是外籍友好人士,那你們結婚之后還需要辦理“涉外婚姻證明”以示你的配偶不是本土的。那么涉外婚姻證明有需要證明和材料呢,來看看吧。
內地居民通常只要準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1、本人護照;
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系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1、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
2、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
3、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