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對于大家的定義相信都是不陌生的,無論是我們在工作的時候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是在購買房產的時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亦或是在洽談生意的時候簽訂的商業合同,每一項條款都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白紙黑字,但是即便如此有些合同工還是存在漏洞,那么什么是可撤銷合同是什么呢?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的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而使合同不發生效力,從法律后果上來看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交明顯的。有的學者認為,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3個,即: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并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
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是有效合同重要法律特征之一,如果當事人發現合同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不能真實地反映當事人的意思,那么,撤銷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
2、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有效。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銷的理由,但在撤銷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時,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實現撤銷權。但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則應由權利人自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