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孩子需要滿足收養條件的,需要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才能收養子女。收養一般是到當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程序,并且需要提交必要的資料。那么如何辦理收養手續?
1、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絕育證明等證件。
2、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辦證。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收養人常住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情況的證明;
5、收養人(雙方)健康檢查證明;
6、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一張;
7、在縣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4、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是否有子女情況證明;
5、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情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附撿拾經過,撿拾經過須有兩人證明);
6、收養人雙方健康體檢證明;
7、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9、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