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漏診在顯示現實生活中時有發生,但是對于日常生活中的醫療小失誤通常無人追究。但若是誤診漏診導致患者病情加重,使患者造成較大的病痛折磨的,該誤診漏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呢?
1、醫療意外
由于病員自身體質變化或特殊病情所導致,其發生不是醫務人員通過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夠預見和避免的。
2、醫用產品損害
在醫療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植入人體內部的產品,常見的如骨折內固定材料,如果這類產品的質量、滅菌、生物活性等指標有缺陷,植人人體后可能導致不良的后果。
3、疾病的自然轉歸
在醫療實踐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個階段的治療結果經常不為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所理解或接受,醫務人員在整個醫療行為過程中均遵守診療規范,不存在任何過失。
4、非醫療意外
由于非醫療活動即患者自己的行為或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癥病人的自殺行為。
5、醫療差錯
由于診療護理中的過失行為而給病員造成低于四級醫療事故的損害結果,會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害和痛苦。
6、患方不配合治療
在醫療實踐中,經常出現某些患者及其家屬在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程中,不如實地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癥狀、病史,或者不遵守醫囑服藥,不接受做必要的檢查治療等情況。
由于人體的復雜性和醫學的局限性,誤診漏診的情況并不少見。那么,誤診漏診能否構成醫療事故呢?若醫療機構誤診漏診是出于以上的原因導致的,并不會構成醫療事故。因為醫療事故責任采過錯責任,醫生對誤診漏診不存在過錯的,即無需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制惡人。但是,若醫生無誤診漏診不存在以上原因的,可以經過鑒定機構鑒定確定,醫生是否存在過失,存在過失的,醫院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