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是指什么?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了相關的專家庫,在需要對職業病爭議作出診斷鑒定時,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托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需要指出的是,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不設立專家庫。因為不管是首次鑒定還是再鑒定,都應從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病診斷鑒定專家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加診斷鑒定委員會的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鑒定委員會推舉產生。
1、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項材料
4、其他有關資料:除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外,如果因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根據規定,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時可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鑒定人進行醫學檢查,對被鑒定人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參加職業診斷鑒定。邀請的專家可以提出技術意見、提供有關資料,但不參與鑒定結論的表決。
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依照有關規定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運用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鑒定結論的作出應以鑒定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為準,同時應當將鑒定過程如實記載下來。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鑒定取證費包括:工作場所調查、勞動者體檢、實驗室檢查費用;鑒定資料費;鑒定專家會議審議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