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注: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
1、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并且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重要特點;
2、在過錯責任原則中,可以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程度來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而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過錯的程度很難確定,也不容易確定過錯的等級;
3、在過錯推定中,由于過錯是推定的,因此很難推定出被告的過錯程度,并與原告的過錯進行比較,特別是在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中,受害人的過錯一般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對行為人的過錯推定,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為造成的,這也是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考慮的,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加害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