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或許對專利都有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但是大家是否知道專利授權書與專利證書之間存在哪些不同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倆了解下專利授權書和專利證書的區別在哪里?
專利證書是專利申請經審查合格,沒有發現駁回理由,滿足頒發授予專利權條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申請人的專利證書,是一種法律證明文件。
專利證書分為發明專利證書、實用新型專利證書以及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專利證書是專利局頒發的證明專利權的文件。專利申請經審查、批準后,專利局應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專利證書主要記載發明創造的專利名稱,專利號,發明人、設計人的姓名,專利權人的姓名、名稱,權利保護范圍,授予專利的時間等等。
專利授權書則只是授權使用專利,獲得了專利的使用權,而且專利授權書不得轉讓、出售、租借等。
1、排他性:也即獨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時間(專利權有效期內)和區域(法律管轄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對于外觀設計,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否則屬于侵權行為。
2、區域性:區域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有區域范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一國批準的專利權有效以外,技術發明在哪個國家申請專利,就由哪個國家授予專利權,而且只在專利授予國的范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但是,同一發明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申請專利,獲得批準后其發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請國獲得法律保護。
3、時間性:時間性是指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后,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一般不能續展。發明便隨著保護期限的結束而成為社會公有的財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發明來創造產品。專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的長短由有關國家的專利法或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世界各國的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期限規定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