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往的慣例,現在各個企業應該都已經復工了,但是由于今年新型冠狀病毒的出現,導致武漢封城,湖北乃至全國各個地方都開始延遲復工開學時間。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關于工資的哪些問題,比如:春節假延長有工資嗎,延遲復工工資怎么算。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目前,多數省份已經宣布延遲企業復工,多數是不得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時復工。那么,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怎么發呢?
上海人社局表示,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對于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對于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人社部辦公廳1月24日下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人社部上述通知還明確,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各地生活費標準不盡一致。其中,北京規定,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廣東規定,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
轉載自今日頭條“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