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車險真的是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問題,車險是那些險,什么時候賠什么時候不賠,這些在讓你交錢的時候他們會跟你說一部分,但是一旦你交了錢日后有什么事的時候你會發現有很多問題都凸顯出來了。
2017年11月的一天早上,胡某(化名)前往小區院內取車。20分鐘后,附近居民發現他在院內下坡路段被碾壓于自家小汽車車頭右前輪下方,立即展開營救。
民警接報警趕到現場,與居民一起將胡某救出并送至醫院,遺憾的是,胡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查,該車輛所有人系死者胡某本人,蹊蹺的是,事發時處于熄火、鎖門狀態,且未有與其他車輛接觸痕跡。警方勘查發現,當時,胡某停車的位置不在停車位,周圍既無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只發現車輛停在一處坡道上,無法查證事故具體成因。
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責險,商業三責險購買了不計免賠險。同時還購買了限額為10萬元的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以上保險的被保險人均為胡某,事發時均在保險期間內。
死者家屬找到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以被保險人死亡原因不明,不排除他殺可能為由拒絕賠償。死者家屬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證明,已證明本次事故系一起交通事故,只是具體成因尚未查清。
胡某雖系肇事車輛投保的被保險人,但從事發后交警部門勘察現場可見,胡某在事故發生時位于車輛之外,符合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所約定的“第三者”的特征,其身份事實上已轉化為“第三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規定之精神,投保人亦可以轉化為“第三者”要求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家屬60余萬元。
法院判決后,保險公司提請上訴,請求改判其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認為本案不能以侵權責任認定,且不應將本案的受害人作為本次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的賠付對象。
二審法院認為,胡某的死亡原因經交警部門調查和法醫鑒定,系交通事故所致。
事故車輛雖然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3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交強險保單背面所附《交強險條例》第10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這些規定和約定都在交強險中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外。
胡某作為被保險人,其身份轉化為“第三者”的依據并不充分,其家屬作為胡某的直系親屬要求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來源長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