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停車場新規發布新的停車場設施建設規定,針對武漢停車場的設施及建設有了言文辦法規定,如果你需要規劃建設停車場設施的,請看過來,進行一個整體了解啦,下面看看最新的武漢停車場新規。
注意:公共停車場可出讓部分停車位產權。
1、舊城改造時,一定數量的土地將用于建公共停車位。
2、利用社會停車場用地建設獨立公共停車設施的,允許銷售不超過總停車泊位數30%的停車位產權,產權期限不超過40年。
3、可銷售的泊位指標,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并在規劃方案中明確具體位置。
4、人流密集和停車困難的醫院、老舊小區、旅游景區周邊實行舊城改造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在城市綜合客運樞紐及其他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設施,方便市民停車和換乘。
5、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區,應當按照相關設計規范和標準配建、增建停車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6、規劃建設城市綠地、廣場、道路時,應當充分利用其地下空間同步規劃建設地下停車設施。在不影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勵引導利用現有城市道路、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地下空間以及公交場站、垃圾站等公共設施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設施。利用人防工程建設停車設施的,應當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7、利用現有城市公園綠地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設施的,公園綠地面積須大于0.3公頃,且公共停車設施的面積不超過公園綠地總面積的30%;在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園林和林業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范。
8、對符合條件的公共停車設施或者超配建設的停車泊位,按照標準予以補貼。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補貼辦法。
該辦法將于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