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公共停車位的產權及銷售都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在一定的范圍及時間內可以銷售一定數量的停車位,關于武漢公共停車位的額銷售還有什么具體的規定,一起來看下面詳細說明。
老舊小區周邊實行舊城改造,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于建公共停車位;新建小區停車位應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利用社會停車場用地建設獨立公共停車設施的,允許銷售不超過總停車泊位數30%的停車位產權,產權期限不超過40年。今日,武漢市政府官網公布了武漢市停車設施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時間:
該辦法將于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及相關設施,不包括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狀況、機動車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停車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等因素,科學確定停車設施的區域布局、建設規模、中長期建設計劃、建設時序等內容。經批準的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但不得減少停車位數量。
利用社會停車場用地建設獨立公共停車設施的,允許銷售不超過總停車泊位數30%的停車位產權,產權期限不超過40年。可銷售的泊位指標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并在規劃方案中明確具體位置。
對符合條件的公共停車設施或者超配建設的停車泊位,按照標準予以補貼。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市財政、市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補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