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區的我國對于殘疾人是有一點的補助的,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湖北也是給到最新的分檔減繳征收,關愛殘疾人,安排殘疾人就業發放保障金,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自2020年1月就已經實行了,下面一起看詳細的內容。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自 2020 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2 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2 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 2 倍計征保障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甘肅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自 2020 年1月1日至 2022 年12月 31日,對保障金由單一標準征收調整為分檔減繳征收。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含)-1.5% 之間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50% 繳納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90% 繳納保障金。保障金一般按月繳納,用人單位也可選擇按年繳納,按年繳納的征收期為 7 月至 12 月。
自 2020 年1月1日起至 2022 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保障金。如減免政策調整的,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執行。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 1 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6 個月。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1、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所在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并由該機構進行審核。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申報繳納地點。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繳費期限。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4、申報繳納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5、申報需提交的資料。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6、逾期懲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