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女性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大,除了要負責家庭事務,還要兼顧工作,那么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女性,國家是否有更多的優待呢?根據政策我國女職工可以享受多少天假期呢?我們來了解一下。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 2012 年第 619 號)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 2012 年第 619 號)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 7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孕假規定: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 2012 年第 619 號)第七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 98 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 15 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產假 15 天。
( 新修訂的《<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 30 天。 )
女職工懷孕未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15 天產假;
懷孕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 42 天產假。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 2012 年第 619 號)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 2012 年第 619 號)第九條規定
對哺乳未滿 1 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 1 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個嬰兒每天增加 1 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