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投靠落戶可分為“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子女”、“投靠親屬”等幾種類型,不同類型的投靠落戶條件也各不相同。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2.子女未婚,年齡不滿20周歲或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滿22周歲;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
子女為武漢市常住戶口,且在漢有自有房屋,其父母(男性已滿60周歲,女性已滿55周歲)可以申請投靠子女落戶。
1.被投靠方為本市中心城區戶籍人員;
2.夫妻登記結婚滿1年;
3.在本市中心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住房);
4.還需辦理子女隨遷落戶的,隨遷子女應未婚、年齡不滿20周歲或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滿22周歲。
注:中心城區包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東湖高新區關東、鐵箕山所,東西湖區常青花園派出所所轄區。
1.被投靠人為本市新城區、開發區戶籍人員;
2.夫妻登記結婚;
3.在新城區、開發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合法租賃住房);
4.還需辦理子女隨遷落戶的,隨遷子女應未婚、年齡不滿20周歲或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滿22周歲。
注:(1)開發區包括東湖高新區、武漢經開區(漢南區)、武漢化工區,其中東湖高新區關東、鐵箕山派出所所轄區域除外;(2)新城區包括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黃陂區、新洲區,其中東西湖區常青花園派出所所轄區域除外。
年滿60周歲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者14周歲以下的孤兒,可以申請投靠直系親屬或者監護人落戶。
注:
1、投靠到農村地區的,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2、孤寡老人投靠親屬的,需提交社區(村委會)出具的無子女證明;孤兒投靠親屬的,需出具父母《死亡證明書》。 3、此項“親屬關系證明”具體為以下材料之一:
(1)孤兒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被投靠人單位《工作履歷表》能反映孤兒與被投靠人關系的,需出具《工作履歷表》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不能反映孤兒與被投靠人關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證書(證明親屬關系);
(2)孤老投靠親屬的,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者被投靠人所在單位《工作履歷表》能反映孤老與被投靠人關系的,需出具《工作履歷表》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不能反映孤老與被投靠人關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證書(證明親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