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武漢市各區已經公布拆遷名單,但是江夏區政府報告中卻并沒有顯示拆遷的名單,小編了解到目前江夏區金口集鎮舊城改造(一期)征收范圍和征收方案已經公示,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最新消息。
位于江夏區金口街,北至車站路,南至沿河堤路,東至金湖路,西至金槐路(具體征收范圍以房屋征收部門確定的征收范圍紅線為準)。
武漢市江夏區金口集鎮舊城改造項目(一期)規劃紅線范圍內約685畝國有土地上約1915戶的所有房屋、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最終數據以審計結果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以不動產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記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如房屋實際測量面積大于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登記簿記載的,超出記載部分面積,按照本方案第六章規定執行;如房屋實際測量面積小于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生產經營性用房是指利用房屋進行各類商業服務、生產經營等經營性活動的房屋。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認定,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發出的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是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武漢市內僅此一處房屋,另無產權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征收主體: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
征收部門:武漢市江夏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
實施單位: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金口街道辦事處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協商方式以征求意見表的形式進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征求意見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門統計、核實。在七個工作日內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協商選定結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數應當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總數的三分之二,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投票確定。
采取投票、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公開進行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確定結果。
自被征收房屋評估結果公告之日起六個月。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部門報請江夏區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一、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費,另給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裝飾裝修補償、附屬設施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其它相應的補償、相應的補助和相應的獎勵。
二、產權調換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另給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裝飾裝修補償、附屬設施補償、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償、相應的補助和相應的獎勵。
(二)住宅產權調換房源
1.金口后山府(暫定名,最終以區有關部門核定的項目名稱為準),位于金口大道旭光村,1660套,戶型以公布為準,預計交房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標準為毛坯房。
2.后期如有其他房源,房屋征收部門將及時提供與本項目對接,房源使用具體辦法屆時另行制定。
(三)住宅產權調換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按照本《方案》第三章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應調換建筑面積按照1:1.12的比例進行產權調換。
由于房屋戶型設計不可分的原因,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實際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不足應調換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結算差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實際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應調換建筑面積的按以下方式調換: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按政府指導價格購買10平方米的差額部分面積;
2.被征收房屋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且應調換建筑面積低于60平方米(不含)的,可按政府補助價格購買不足60平方米(含)的差額部分面積,并可另外享受第1條政策;
3.享受第1條、第2條優惠后,超出部分面積按下達征收決定公告為時點的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購買。
(四)選房原則
本著先簽約搬遷先受益的原則,按被征收人簽約并完成搬遷時間順序,以應調換面積為基數就近靠檔選擇產權調換住宅房源,一戶一套的原則選擇產權調換房源。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含有證面積、視為合法建筑面積和歷史無證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積、享受政策保底補償面積)×評估單價。
二、裝飾裝修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補償單價在400元/平方米以下的(含400元/㎡),由被征收人和征收實施單位共同協議議定。超過400元/平方米的,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裝飾裝修補償總價不足2萬元的,按2萬元計算。
三、附屬設施補償
1.電話移機費(報裝費):216元/部;
2.寬帶移機費(報裝費):308元/部;
3.有線電視遷移費:380元/戶;
4.空調移機費:柜機500元/臺、分體機300元/臺、窗機200元/臺;
5.熱水器遷移費:300元/臺;
6.電表:分表150元/塊;
7.水表:分表100元/塊;
以上7項按打包價2400元進行補償,超出部分據實補償。
8.太陽能熱水器遷移費按1500元/戶給予補償;
9.管道煤氣報裝費按3000元/戶給予補償;報裝費超出3000元的按票據據實補償;
10.電表:獨表500元/塊,三相電表按現報裝單據據實補償,無報裝單據的按960元/塊給予補償;
11.水表:獨表240元/塊,地水表按現報裝單據據實補償,無報裝單據的按4寸地水表1500元/塊、6寸地水表2200元/塊給予補償;
12.防盜門:按品質好壞,補償500-1200元;
13.防盜網:按品質好壞,補償50-200元/平方米;
14.無煙灶臺:按品質好壞,補償500-1200元;
15.夾層、暗樓或隔熱層、簡易房屋:由評估機構評估,原則上按重置價予以補償;
16.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補償費。
四、房屋搬遷補償
征收住宅房屋的,給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房屋搬遷費2000元。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如實際搬遷費用超過2000元的,由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五、臨時安置補償(即過渡費,下同)
征收住宅房屋、辦公用房及其它非生產經營性用房,給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由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租賃價格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含有證面積、視為合法建筑面積和歷史無證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積6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補償費。
1. 對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一次性3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
2. 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給予相應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超過補償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產權調換房屋還未交付的,超期后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照增加50%的標準支付。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給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價值5%的補償。
2.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5%的,可以提請房屋征收部門委托評估機構按照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況、停產停業期限等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過渡安置期限計算。
3.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后,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償。
4.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七、保底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含有證面積、視為合法建筑面積和歷史無證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且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給予征收補償。
其中,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條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全部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八、補助
(一)住房困難補助
征收個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含有證面積、視為合法建筑面積和歷史無證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權、承租權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積合并計算)且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給予住房困難補助。補助標準為:建筑面積為40平方米以下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補助,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為基數,每增加1個平方米,補助標準降低0.5%。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
征收個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有證面積價值、視為合法建筑面積價值和歷史無證房建筑面積價值)的20%給予補助。(享受住房保底面積部分不給予20%購房補助)征收非住宅類用途的房屋無20%比例的貨幣補助和其他特別補助。
(三)建筑面積補助
對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建筑面積補助,補助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含有證面積、視為合法建筑面積和歷史無證房打折后的建筑面積)的12%。
(四)困難補助
1.低保戶
對納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本人出具低保證并經其低保關系所在街道、社區復核確認后,按5000元/戶給予一次性補助。
2.殘疾人
對持有省(市、區)殘聯核發的殘疾證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含直系親屬),按2500元/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同時,對殘疾人家庭搬遷補償費增加50%發放,臨時安置補償費增加20%發放。
3.重癥戶
對經社保部門或鐵路、供電等系統認定患有重癥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含直系親屬),按2500元/人給予一次性補助。社保重癥核查工作由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金口街道辦事處負責;鐵路、供電等系統職工重癥由被征收人到其醫保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并蓋章確認。
4.被征收戶系失獨家庭的,由所在社區出具證明,經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金口街道辦事處復核后按5000元/戶給予一次性補助;
5.被征收戶如符合上述補助條件中的多項,困難補助可累加計算,但單戶最高不超過3萬元。上述困難補助申請時需提供原件資料進行審核。
享受困難補助的具體人員名單在補償前由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范圍內分批公示,公示期為5日。
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補助條件的,按上述標準給予困難補助。
九、獎勵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給予搬遷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1) 在評估結果公告之日起30日(含)內簽約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20000元/戶給予獎勵。
(2)在評估結果公告之日起31日至60日(含)內簽約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10000元/戶給予獎勵。
(3)在評估結果公告之日起61日至90日(含)內簽約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5000元/戶給予獎勵。
(4)未在90日(含)內簽約或簽約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不給予簽約獎。
涉及房改的直(自)管公房,其按期簽約搬遷獎勵時點從房改清冊正式出具之日起開始計算。
1.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獲得征收補償,符合房改條件的,應當先進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門對房改后的所有權人進行征收補償,并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不符合房改條件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如下:
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給予公房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價值90%的補償,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10%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繼續保持租賃關系。
2. 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繼續保持租賃關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價值70%的補償、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30%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3.征收房管部門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經房管部門決定帶戶發還給產權人的落私產、文革產,且該房屋已作為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出租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按被征收房屋價值100%給予補償,對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價值90%給予補償,對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價值70%給予補償。
4、征收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并與宗教團體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宗教團體所有的房屋作為公有住宅房屋出租的,對房屋所有權人按被征收房屋價值100%給予補償,對住宅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價值90%給予補償。
一、對企事業單位用房的房屋價值補償由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二、對企事業單位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參照第三章第六條規定執行。
一、未經登記建筑
未經登記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的房屋。
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
(一)由未經登記建筑權利人提出認定申請,提交有關房屋建造資料(如房屋報建審批、施工監理、驗收、行政處罰、歷史測繪資料、房屋建造購買材料發票等),報征收實施單位認定。
(二)征收實施單位依據申請,核查有關資料,確定未經登記建筑建造年限。
(三)未經登記的合法建筑的認定(兩項僅有一項即可)
1.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按許可內容實施建設的未經登記建筑,認定為未經登記的合法建筑。
2. 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經登記且改建后的房屋面積與原證載面積一致的部分,按照未經登記的合法建筑認定。
(四)2007年12月31日(含)之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未經登記建筑的超出部分面積,認定為歷史未登記合法房屋。
(五)原有房屋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經登記的,改建后的房屋面積與原證載面積一致的部分,認定為視為合法建筑;對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超出部分面積的房屋,認定為歷史無證房。
十三、未經登記建筑征收補償
(一)認定為視為合法建筑的,按照已登記合法建筑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但不享受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二)認定為歷史無證房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但不享受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1.建成時間在2007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商業門面除外)價值的90%給予補償;
2.建成時間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3.建成時間在2018年1月1日以后的房屋不予補償。
一、被征收人、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的,原則上按房屋證載用途給于補償。
二、對2013年1月10日《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實施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將住宅改變為商業門面使用。
且以該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除按住宅的補償政策給予補償、補助、獎勵外,對于實際用于經營部分的建筑面積,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
經營證照齊全(營業執照)的,按商業門面與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40%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
三、除上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對2013年1月10日《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實施之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商業門面使用。
且以該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除按原房屋證載用途予以補償外,若改變用途部分房屋實際價值高于原房屋證載用途價值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部分的建筑面積,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
經營證照齊全(營業執照)的,按商業門面與原房屋證載用途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40%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
四、對認定為歷史未登記房屋且實際作為商業門面使用的個人房屋,按照歷史未登記住宅用途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對符合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的,按前述“第二條”給予補助。
五、對認定為歷史未登記房屋且實際作為商業門面使用的單位房屋,按照歷史未登記辦公用途房屋的價值給予補償,對符合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的,按前述“第三條”給予補助。
六、2013年1月10日之后自行改變房屋用途的,不給予改變用途價差補助。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