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買房子并不比在網上買東西,如果買完后不滿意七天可以無理由退貨,在我們購房時就不可以如此,但是你知道嗎?在一定的情況下我們購房后也可以做到“有理由退房”,你知道都是哪些情況下嗎。
我們來看一下吧!
由于不少開發企業資金緊張,延期交房的情況時有發生。通常開發企業會在購房合同中為延期交房設置一定期限的延展期,若經購房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人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少開發企業在沒有取得五證的情況下即開始出售住宅產品,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 ( 預售 ) 許可證》。
開發企業想要合法出售商品房以上證件缺一不可,否則會視為違法操作,購房者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這種情況購房者也可要求退房,開發企業應返還購房者交納的房款及利息。
開發企業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企業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企業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
發生開發企業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者有權退房并由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除了無法正常辦理還有延遲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情況,目前,不動產登記證通常都由開發企業統一辦理,但若為開發企業原因,購房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不動產登記證。
可以按約定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 1 年,由于開發企業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在房屋正式交房后或辦理產權證明時,購房者可以通過測繪部門對房屋面積進行實際測量,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 3% 時。
購房者有權選擇退房,并在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內,要求開發企業將已付清的房價款退還給購房者,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房子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在交付時也應當經由專業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對房屋質量進行核驗,若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且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購房者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企業賠償損失。
購房者若以此為依據要求退房,則需要質檢部門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并出具質量不合格證明。
如果開發企業在出售房屋前, 就把所售房屋進行抵押,而未告知購房者,或賣給購房者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者經查明之后, 即可要求退房。不僅如此,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企業又將該房屋轉賣給第三人。
則為 " 一房二賣 " 的情況,此時,購房者不僅可以要求退房,還有權要求開發商支付雙倍賠償。為了防止出現這樣的情況,購房者在購房前最好先查明所購房屋的抵押登記情況,以防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