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報的印花稅稅源明細表怎么填寫的?許多對于匯報的印花稅稅源明細表不知道怎么做賬?下面為你詳細舉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合同數量較多且屬于同一稅目的,可以合并匯總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下面來給您舉例說明!
納稅人甲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買賣合同5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萬元,書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萬元,書立產權轉移書據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5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甲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100萬元×0.3‰+1000萬元×0.3‰+500萬元×0.5‰=5800元納稅人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財產保險合同100萬份,合同所列保險費(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100000萬元×1‰=100萬元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如何進行印花稅申報?
經濟活動中,納稅人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需要后續實際結算時才能確定金額的情況較為常見,納稅人應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量,并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分別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0元×0.3‰=0元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0元×0.3‰=300元
納稅人丙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3000000元×0.3‰=900元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辦理方式,與現行規定一致,實行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保障納稅人及時享受印花稅政策紅利。 同時,《公告》明確納稅 人應當對印花稅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