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4年的到來,為了確保更多符合條件的兒童能夠及時獲得幫助,本文將詳細介紹武漢無人撫養兒童補貼的申請條件、所需材料以及具體流程,希望可以提供幫助。
具有本市戶籍,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以上重殘是指經殘聯認定的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重病是指達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賠付條件;失聯是指經公安機關認定、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機關查找不到兒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
1、兒童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父母屬重度殘疾的,提供一、二級殘疾人證或三、四級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人證及復印件;
3、父母患重病的,參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賠付條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
4、父母在押服刑或強制隔離戒毒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決定)書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等證明材料;
5、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死亡戶口簿銷戶頁或證明;或醫院出具的父(母)親死亡證明;或殯儀館出具的父(母)親死亡火化證;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親宣告死亡法律文書;
6、父母一方失蹤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證明;
7、父母一方失聯或查找不到的,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失聯6個月以上或查找不到的證明;
8、父母一方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機關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釆取“個人承諾+鄰里證明+村(居)證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方式,形成《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進行認定;
9、對上述方式仍無法認定的其他復雜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后報縣級兒童保護相關協調機制研究確認;
10、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110、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銀行賬戶。
(一)申請
由本人向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上述申請材料。本人申請有困難的,由其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
(二)受理
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當即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按工作流程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由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當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對明顯不符合條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三)審核
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人申請后,通過信息比對、委托第三方入戶調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于1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戶籍所在地區級民政部門審批。
(四)審批
戶籍所在地區級民政部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告知申請人審批結果。申請人應與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所在地區級民政部門簽訂監護服務協議。
(五)終止
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因兒童死亡、依法被收養、查找到失蹤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監護撫養責任的,父母刑滿釋放的、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其他強制措施期滿3個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以及其他應當停止發放基本生活補貼情形的,自次月起終止保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