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最新發布的物業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中公布了一系列對業主有保障的合法權益,小區里面經常會有業主投訴物業亂收費,收費過高,物業不作為等等行為,還有很多小區捆綁銷售停車位,因為某種原因私自給業主斷水斷電等等一些讓人惱火的問題,那么在今年8月將開始實施的最新物業收費管理細則中這些問題都會得到解決,那么具體的實施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前期物業服務指的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以往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業主無法參與前期物業選聘,前期物業費存在“任性定價”情況頻現。
“任性定價”往往會導致出現“高價物業費”。很多前期物業都是建設單位旗下的子公司,考慮到業主大會成立后調高物業費難度很大,建設單位就會在引入前期物業定價時,一起打“提前量”,直接定“高價物業費”,由此引發糾紛。
6月26日,武漢市發展改革委和市房管局聯合公布了《武漢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與以往最大不同的是,前期物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屋主管部門制定。通過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劃定合理區間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作出規定。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屋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成本和業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成本按照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審核確定。
實施細則》說明,實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業和寫字樓、辦公樓、工業園區、商業區、賓館飯店、學校校區等非住宅物業,參照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實施細則》明確,武漢市中心城區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實行分等級定價,共分5個等級。實行一費制,把小區共用電梯、照明等公共設施設備運行收取的能耗費用納入物業服務費中一并收取,不再另行收取其他公攤費用。通過簡化收費方式,防止亂立名目重復收費,減少物業服務涉費糾紛,進一步鼓勵物業服務主體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實施細則》要求,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公開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主體,在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內與之約定具體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向轄區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物業服務合同。
據了解,當住宅區成立業主大會后,其物業服務收費不作為前期物業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主體依據物業小區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標準等情況直接通過市場競爭協商定價。
實施細則》要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主體不得擅自調整物業費標準。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的“雙過半”多數業主同意。征求意見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公示擬調價方案及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資料,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物業服務主體不得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拖欠物業費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終端或以限時限量等辦法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實施細則》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車費,其管理、使用、收費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按合同約定執行。
商品房銷售前,應當制定車庫(位)租售方案,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租售或者與商品住房等捆綁租售車庫(位)。
針對當前一些小區出現保證金標準和退還糾紛,《實施細則》明確,由物業服務主體與業主協商或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辦法,對保證金標準、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進行具體規定。
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主體清運的,清運費由雙方協商約定。
住宅區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主體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每戶人員出入證(卡)不少于3張,車輛識別卡每車一張。業主因遺失、損壞需補辦的,可以按照公示標準收取制作成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