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的土地管理法,將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土地管理發中明確了土地可以被征收的6類情形,具體情況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條,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采取列舉方式明確六種情形,確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這一規定將有利于縮小征地范圍,限制政府濫用征地權。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備注: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4項、第5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5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