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是什么意思?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那么事實收養怎么辦理收養登記?還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序是什么?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對待。
1、1992年《收養法》實施前形成的事實收養,按相關文件規定,由當事人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后,憑收養公證書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間依法協議的收養,送養人與收養人已訂立書面協議;符合原收養法有關收養人、送養人基本條件;已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公證當事人和主要利害關系人對上述收養協議和收養事實無爭議。當事人可憑收養公證書到派出所進行戶籍登記。
3、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查找不到父母、撿拾證明不齊全的棄嬰(兒),可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確認,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并出具證明,經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詢問登記后,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4、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收養非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但未及時辦理收養登記,又經縣級計生部門批準生育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確認,街道、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初審后,由縣級計生部門出具子女情況說明,再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5、收養人不滿30周歲的,持相關證明材料,將棄嬰(兒)送交當地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原收養人可與該福利機構簽訂義務助養協議,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且符合其他收養條件后,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6、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年齡相差不滿40周歲,但符合其他收養條件,如屬于夫妻離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撫養,現由男方撫養,可憑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民政部門證明)、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縣級民政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7、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法辦理收養登記的,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養人具有撫養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證部門申請辦理承擔撫養責任公證,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部門審批后,在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為被撫養棄嬰(兒)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提交收養材料。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并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制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制作詢問筆錄。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發證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