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由于受到疫情的影響延遲了假期,而有一些職工提前申請了年假與延遲假期的時間重合,對于這種情況而言,職工也否可以撤銷已經申請的年假呢?一般春節期間很多單位的員工會申請休年假,我們一起來關注一下。
對于春節延長假期屬于假期性質,員工無需提供勞動,因此企業應允許員工撤回此前的年休假申請,正常享受該期間國家給予的特殊假期。
針對各地的延遲復工期,在明確認定延遲復工期間是休息日的地區(如上海),建議允許員工撤回此前申請的該期間的年休假;如果地方未對延遲復工期間定性,則不改變延遲復工期間的工作日屬性,員工已申請的年假可以正常使用。
春假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應向職工支付2倍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年休假15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記為累計工作時間。
不過現在也有一些企業計算職工工作時間是以在本企業入職時間長短來計算的,大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重點關注一下這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