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由于很多人的出行都受到的阻礙,所以就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說有些人在外地租的房子沒有住卻白白出著租金,有些人店鋪不營業也在承擔租金,還有些人的房子合同到期了,租客卻沒有搬走,遇到這些問題該怎么辦呢?
1、租客疫情前已拖欠租金,房主能否主張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因此,只有在疫情發生期間產生的違約行為,法院可以結合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響以及當事人主張免除責任的理由,綜合考量是否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就疫情開始前租客已發生的違約行為,房主可以向對方主張違約金。
2、租賃雙方已經產生糾紛,疫情期間如何到法院立案
疫情期間,為了有效防控,許多地方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多地法院也關閉了現場立案及服務大廳,客觀上給當事人立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礙。但是,各地法院也開通了微信立案、郵寄立案等多種方式,確保當事人的權利得到保障。因此,想要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承租方或出租方,應對相關案件的訴訟時效進行把握和計算,或通過網絡、郵寄等方式立案,從而保證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3、春節期間商鋪被要求暫停營業,能否要求房東減免租金
在民商事活動中,各方處于平等、自主的主體地位,才能保證交易的平等。因此,直接從法律層面強制規定出租方必須減免承租方租金,不符合邏輯與情理。在訴訟實踐中,法院是否支持承租方減免租金的主張,也非一概而論,而是需要根據房屋性質、影響程度、損失情況以及雙方舉證等因素進行多方考量。
實際上,針對疫情產生的影響,目前有部分城市出臺了針對國有經營性用房租金減免的政策,并且得到了多個國企的積極響應和配合。部分民企亦出臺了針對中小企業的包括但不限于減免、延遲繳納租金的幫扶措施。
因此,建議承租人可以先確定承租商鋪性質,并查詢當地有無相關租金減免政策,再看自己是否符合減免條件;若不滿足減免租金的條件,則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受損情況,與出租方洽商租金減免問題。同時,應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與留存,以備日后可能進行的訴訟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