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是延遲復工時間最長的,截止至3月9日全省僅小部分務工人員和企業復工復產,同時延遲復工期間因疫情在院隔離、居家觀察、在家辦公情況下,都有工資嗎,怎么結算?湖北省相關部門是如何規定工資發放的,下面我們來看發布的相關資料。
延長的三天假期中,2月2日原為休息日,延長假期后不改變其性質,仍為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原為工作日,延長假期后,該兩日宜視為休息日的調休,不能算作節假日。
在視為休息日調休后,該二日職工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的工資;若職工未上班,企業在正常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復工后可安排職工補回;若之前已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則該二日仍應認定為休年休假。
一般要求復工不得早于2月9日。遲延復工的七天中,2月8日至9日,原為休息日,遲延復工后仍應為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原為工作日,遲延復工后如何定性,中央層面未作明確,可按各地政府的規定處理。遲延復工通知是地方政府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授權,采取的疫情防控應急措施。
若當地政府認定為休息日,則該五天內員工正常上班的,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的工資。若當地認定為停工停產期,則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及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等,正常支付該期間的工資。若認定為工作日,則該五天內員工正常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資;未上班的,不支付工資。
對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員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先安排補休,并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注】:詳細政府文件,可點擊查閱《湖北發布復工復產法律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