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北京市發布了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的管理措施,為了保障滯留在湖北人員的權益,北京市發布了相關規定,例如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滯留在湖北的北京工作者,除此之外還需要為他們支付工資。
3月11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聯合發布《關于穩定滯留湖北未返京人員勞動關系有關措施的通知》。《通知》再次重申國家及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所有滯留湖北人員不得違反相關規定擅自離鄂返京。所在用人單位必須落實“四方責任”要求,摸排目前滯留在湖北未返京人員,逐一聯系,重申并嚴格執行未經允許暫不返京的要求。滯留湖北人員務必嚴格遵守湖北地區當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做好自身防護并配合當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勞動合同方面,用人單位應充分理解滯留湖北人員,不得在滯留湖北期間單方面解除其勞動合同,或退回滯留湖北的勞務派遣人員。對于滯留湖北人員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應當順延至滯留湖北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允許返京后,由雙方協商處理。
工資及生活費發放標準:
在工資收入方面,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安排滯留湖北人員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辦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務。如果滯留湖北人員能夠通過靈活辦公方式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使用帶薪年休假的,以及因執行工作任務出差滯留在湖北的,用人單位應在滯留期間支付其正常工資。對其他難以提供正常勞動的滯留湖北人員,自2020年3月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每月不低于本市基本生活費二倍(1540元/月*2=3080元/月)標準,保障滯留湖北人員的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