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場疫情,很多企業都延遲復工了,這也就意味著有的職工也要延遲上班,對于上班這事大家比較操心的就是工資怎么算。對于延遲復工期間未上班的職工工資應如何發放呢,一起來看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有關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在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春節延長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的春節延長假期(1月31日至2月13日),企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春節3天法定節假日即1月25日、26日、27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湖北省規定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13日,因此湖北省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即2月14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應參照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如職工因交通管制未能及時返崗,企業應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如職工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和職工進行協商,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工資或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