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關于住宅小區內公共區域所獲得的廣告收益和停車費收益歸誰,業主和物業一直有爭議。其實按照規定,公共區域的收益應屬于所有全體業主,而不是物業公司獲得。物業獲得公共區域收入后應用于業主,下面我們來看詳情。
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近日,有市民通過長江網武漢城市留言板咨詢,小區的停車費、廣告費歸誰所有,洪山區房管局物業可明確答復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物業應當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1、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2、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3、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先行與開發商或者公共空間的侵權人進行協調,如果協調不成,業主委員會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或停止占有。
應當按照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如已成立業委會,那么按照與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相等的物業服務)及《物業管理條例》為業主提供日常物業服務。
業主想要了解詳細條款,可前往物業服務中心了解。超出日常物業服務條例之外的,為不合理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