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長江漢江在2020年7月1日開始正式啟動十年的禁止捕撈時期,這也是對保護母親河和自然生態環境做出的科學部署,對于當地的水域生態系統和環境都將是一次較大的改善和提升,也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是否可以釣魚的問題。
1、可以釣魚,但是只允許一人一桿、一線、一鉤(單鉤),絕對不可以大規模,系統性的捕魚,只能作為個人休閑娛樂來體驗釣魚的生活樂趣。
2、在禁捕范圍和時間內從事娛樂性游釣和休閑漁業活動的,禁止使用視頻裝置等各類探魚設備,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
3、嚴格禁止休閑垂釣漁獲物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也就是說,自己掉的魚,只能自己吃了或者放生,絕對不可以交易買賣。
4、在禁捕范圍和時間內,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電魚、毒魚、炸魚及使用攔河罾(網)、密眼網(布網、網絡子、地籠網)、滾鉤、迷魂陣等違法違規捕撈行為;
5、依法查辦違法制造、銷售電捕魚器等非法捕撈工具的行為。禁捕期間,禁止所有餐館、酒樓、集貿市場等購銷江魚。
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通告》規定。禁捕期間,嚴格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捕撈船只進入禁捕水域開展捕撈作業。
因育種、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捕撈天然漁業資源的,應嚴格依照《農業農村部關于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4號)文件要求,由有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根據資源狀況制定管理辦法,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嚴格按照規定的捕撈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區域、準用網具和捕撈限額等實施,避免對禁捕管理產生不利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020年7月1日零時起,長江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區舉水河口江段、漢江蔡甸區謝八家以下至漢陽區南岸嘴江段,開啟長江漢江武漢段10年常年禁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