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交通將取消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制度,將上路機動車排放超標又污染的情況,可進行暫扣行駛證,加入全新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9月1日起實施施行,下面一起看看吧:
為機動車車主“減負”,排放檢驗與安全技術檢驗一并進行
“讓車主辦理檢測更便利,檢測機構按市場規律健康發展。”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介紹,《條例》與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在原條例基礎上,刪除若干規定。
《條例》取消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制度,將原條例“本市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取得環保標志并粘貼在規定的位置”的規定刪除。車輛排放檢驗成為車主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前置條件,一并進行,不再需要車主單獨辦理。《條例》還鼓勵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和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設在同一地點,整合優化檢驗流程,共享檢驗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
《條例》還刪除了原條例“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和社會化運作的原則,確定檢驗機構的布局,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名錄”和檢驗機構開展環保檢驗活動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表示,這一修改將減少對檢驗機構的行政干預,以市場化方式,激發檢驗機構的活力。
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將被實時監管
《條例》主張轉變政府職能,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手段和平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條例》加強了對檢驗機構的實時監管,促進其規范化運營,作出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認定,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或者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應當暫停其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
《條例》強化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能,明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資質認定后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實施監管,保證其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能夠持續符合資質認定的條件和要求;還應當對車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劑銷售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檢查結果應在新聞媒體和銷售場所公示,并依法查處上述違法銷售行為。
上路機動車排放超標由誰來執法?《條例》改變原條例“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改正”的規定,明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還規定,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行駛證,責令限期維修,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使用排放超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將被罰款五千元
近年,隨著城市中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增加,已成為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來源,《條例》增加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限制性規定。
《條例》明確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范圍為: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條例》規定,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備案登記。已備案登記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劃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使用區域。
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使用排放超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