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長江生態環境,湖北長江漢江實行了十年禁捕禁漁措施,在這十年里,任何個人以及單位不得私自前往長江進行非法捕撈活動,凡是違法相關規定的人都將受到嚴厲的懲處,對此湖北省公安廳更是公布了各市非法捕撈舉報電話,并對非法捕撈犯罪行為和立案標準進行公示。
一、嚴禁使用電、毒、炸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嚴禁使用禁用的漁具、網具和捕撈方法進行捕撈;嚴禁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嚴禁在水生生物保護區從事非法捕撈活動;嚴禁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嚴禁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
二、嚴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嚴禁窩藏、轉移或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嚴禁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網具。
三、嚴禁無證駕駛機動船舶或者偷開他人機動船舶;嚴禁駕駛未配置防污設施、器材或無防止水污染證書與文件的船舶;嚴禁偽造、編造船舶戶牌;嚴禁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
四、嚴禁生產企業收購加工、各類市場進貨銷售、餐飲場所經營食用、電商平臺網上售賣非法捕撈漁獲物;嚴禁一切媒介發布非法捕撈漁獲物廣告。
五、嚴禁以“長江、漢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作為噱頭營銷利用,對商品來源、質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誘導消費者;嚴禁利用商業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譜等形式宣傳、招攬、誘導食用非法捕撈漁獲物及其制品。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對主動停止犯罪行為,及時將非法船只、漁具、網具、漁獲物上交當地公安機關或農業(漁政)部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七、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非法捕撈、非法銷售國家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漁具、網具等違法犯罪活動。凡舉報線索經查實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窩藏、包庇非法捕撈違法犯罪分子,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八、廣大人民群眾不得非法購買、飼養、食用國家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如在自然棲息水域外發現國家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應及時報告農業(漁政)部門進行救助保護。
根據《刑法》第(340)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