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底蝦米昂十堰市公安局交管局起草十堰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其中提到中心城區禁行人力車、板車、加裝動力驅動裝置的手推車,同時對非機動車載物也有規定,下面我們來看《辦法》涉及的非機動車生產、銷售和通行管理詳情內容。
日前市公安局交管局起草《十堰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稿共分五章,內容涉及生產、銷售和登記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責任等,如下:
第一章總則
辦法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生產、銷售、登記以及非機動車的通行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是指適用于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殘障者駕駛的,由燃油發動機或電驅動的機動輪椅車。
管理職責
市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非機動車管理職責: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通行管理;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占道經營、停車秩序和非機動車運營的監督管理,負責非機動車運營企業備案工作;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道路(含非機動車道)規劃設置、配套建設;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營運非機動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統籌協調工作;
(六)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非機動車廢舊電池處置監督管理;
(七)應急管理部門、教育、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相關工作。
控制措施
本市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發展需求、環境保護和文明創建實際情況,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對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非機動車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
本市城市中心區域對人力(三輪、四輪)車、板車、自帶或者加裝動力驅動裝置的手推車等車輛實行禁行交通管制,禁行車輛種類、禁行時間、禁行區域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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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登記管理
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應當經過國家CCC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
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制度。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品牌、型號等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適時更新。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注冊登記上牌條件。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因未列入產品目錄無法注冊登記上牌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符合條件的車輛。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拼裝非機動車;(二)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行為;(三)加裝、改裝車篷、陽傘、車廂、座位、高分貝音響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四)其他更改非機動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
違法舉報
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反饋,對查證屬實的可以予以獎勵。
廢舊處理
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將非機動車所使用的廢舊電池送交其生產、銷售或者維修單位處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非機動車生產、銷售或者維修單位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非機動車的廢舊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非機動車生產、銷售或者維修單位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非機動車。
登記上路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非機動車行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
應當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持購車憑證,在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相關材料。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轉移、變更、注銷、換補等,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布,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
第三章 通行管理
下列非機動車可以上道路行駛
(一)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二)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機動車。
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發放的非機動車牌證,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外地非機動車牌證應當申請非機動車轉入或注冊登記后,方可在本行政區域內使用。
駕駛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隨車攜帶非機動車行駛證,并按照規定安裝非機動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道路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關于道路通行的規定:
(一)遵守右側通行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在車行道或未施劃交通標線道路的中心線右側范圍內行駛。(二)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禁止非機動車逆向行駛。(三)不得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城市公交專用道或者懸掛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車道或道路。(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五)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六)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轉向燈的開啟轉向燈;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七)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
駕駛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二)最高時速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三)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四)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載人、載物規定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限載1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三)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時,不得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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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二)人力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三)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停放規定
非機動車應當在施劃的非機動車停車區域(含電子圍欄)停放,禁止在機動車道上停放非機動車。
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其管理者或運營非機動車管理者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地(含電子圍欄),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本市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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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關于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條例》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拒絕退貨或更換符合標準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無非機動車牌證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的,以及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牌證,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動力裝置,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駕駛其他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2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現場予以清理、拖移該非機動車,可以處警告或2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行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登記、通行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非機動車違反運營、停放秩序行為的;
(三)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至:sysfjlfk@163.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十堰市人民北路47號市司法局立法科(郵政編碼:442000)。
征集時間: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
聯系人:市司法局立法科 李婧
聯系電話:0719-8109155
來源:十堰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