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這次的新規定中,增添了許多新內容,其中不僅有保護學生隱私,尊重學生家長的要求,還有關于學校聘用人員的相關條件。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6月1日起開始實施。在新法實施的當天,教育部發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與一個月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規定》有部分修改和新增內容。
一、有關學校教職工準入制度的規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要求: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入職報告和準入查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員:
(1)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2)因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因虐待、性騷擾、體罰或者侮辱學生等情形被開除或者解聘的——(第四條是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新增加的內容。)
二、此外,學校在聘用教職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員時,應當要求相關人員提交承諾書;對在聘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開展核查,發現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應當及時解聘。
三、學校發現擬聘人員或者在職教職工有精神病史、嚴重酗酒、濫用精神類藥物史,或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身心疾病的,應當對有關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崗位要求進行評估,必要時可以安排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將相關結論作為是否聘用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解聘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