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發布最新公告,明年1月1日開始取消兩項證明,包括《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這意味著以后大陸學生去港澳臺地區學習將更加方便。若是部分單位需要該學習證明仍然可讓相關部門提供,下面來看最新公告。
11月18日,教育部發布公告,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
全文如下:
教育部關于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在港澳臺學習人員辦事程序,便利在港澳臺學習人員在內地(大陸)工作和生活,教育部決定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F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不再受理開具申請。2020年12月31日24:00前已提交申請的,中央政府駐香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根據在港澳臺學習人員意愿提供相應服務。已經受理但開具時間晚于2021年1月1日的,《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仍然有效。
二、《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大陸居民在臺灣地區學習證明》取消后,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在港澳臺學習人員提供的港澳臺院校錄取材料、港澳臺院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港澳臺院?;蚩蒲袡C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或在港澳臺學習人員自愿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可通過《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據等確定在港澳臺地區學習期限。
教育部
2020年11月18日
按照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要求,內地來港就讀本科、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學生或將在香港高校從事研究工作連續時間超6個月的訪問學者,在抵港后3個月內須按我辦內地生服務部門的指定方式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并可在完成學業返回內地前2個月開始申請辦理《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辦理報到注冊及學習證明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鏈接:》》》教育部關于取消《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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