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還是按最低基數交社保,關于單位可以按最低工資繳納基數交是否合法呢,下面了解下詳情。
為降低用工成本,部分企業會在每年的社保調整基數時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這樣合法嗎?
先來糾正一個錯誤說法,不應該是最低工資繳納社保,而是按照最低基數繳社保。
基數來源于工資,但又不一定等于工資。需要先明白工資總額定義,是各地在調整基數的文件中直接引入的一個概念。
在《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號令)中有明確定義,工資包括6個部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什么叫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比如,生育津貼、停工留薪期的補貼都屬于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再來看一個公式:社保繳費=基數x比例。
在社保實操中,一般是以《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為基礎做落地指導,并參考社保基數下限、比例以及一些特殊基數核定規則補充。
社保法里對基數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泛,比如: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工資總額x規定比例
個人繳費=本人工資x規定比例
這只是一個大框架式的公式。在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中對基數的規范做了進一步說明。比如:
1.單位繳費基數有2種情況:
第一種是以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
第二種是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2.個人繳費基數則有3種情況:
第一種是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在上限和下限之間進行核定;
第二種是直接以本人的工資為基數;
第三種是以上年度個人月均工資為基數。
在全國調整基數的通知中,基本上是以上一年月均工資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核定值為基數。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不得自行擴大/降低繳費比例范圍或提高/降低繳費幅度。即不得隨意降低繳費基數,最低繳費基數不得低于當地社平工資的60%。
新員工繳費基數應該是多少?
勞動部辦公廳發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新員工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失業后再就業的職工繳費基數也是以起薪當月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基數。
總結一下基數核定的原理:即老員工基數核算按照上年的月均工資來核定,新員工按入職首月的工資進行核定,即新人首月起薪、老人上年月均、社平上限和下限截取基數來核定。
因此,公司不能按照最低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
工資和社保繳存基數應該一致,但兩者不一致不一定就代表企業有問題。
因為社保繳費基數也設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體來說:
上限:如果繳費基數高于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300%),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下限:繳費基數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60%),就按照最低。
可能很多人力資源還是有點懵,到底工資與社保繳存基數不一致是不是合法?舉兩個例子給大家說明一下:
基本情況:
假設張三與李四所處公司都在北京,根據北京市人社局發布的《關于統一2022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的通知》。
北京市2022年度社保月繳費基數:上限為31884元、下限為5869元。
公司一:
李四所處公司在北京,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35000元。
按照上文中,社保繳費上限為31884/月執行。
那么,2022年調基后,公司按照31884元/月的繳費基數為李四繳納社保費用就是合法的。
公司二:
張三所處公司在北京,2020年度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公司按照每月6000元的繳費基數為張三進行繳費。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的規定,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
那么,此做法不合法,員工可能會要求企業進行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