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6月盛夏,一些高熱地區的氣溫已經開始直升32℃接近35℃了,對此不少上班族每日在外奔波被烈日烘烤,也紛紛詢問這單位會不會發防暑降溫費,發放的形式是否有具體的要求,如果發放了又需不需要納入工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據了解,防暑降溫費作為公司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在發放的金額、形式以及是否發放等問題上并沒有做具體的規定,企業可以選擇以現金發放的形式給予給職工防暑降溫費,也可以用冰鎮飲料、綠豆湯、酸梅湯、夏季防暑藥物作為福利待遇發放給職工。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在高溫或者干高溫下進行工作的勞動職工提供數量足夠、質量安全等防暑降溫飲料以及必備的消暑藥物。綜上而言,防暑降溫費雖然作為企業自愿發放給職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但是仍舊具備一定要求,必須要保障高溫勞動人員的身體健康。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防暑降溫費,職工可向當時的人社局進行舉辦申請仲裁。
需要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無論是高溫津貼還是防暑降溫費都要納入個人所得,進行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