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是現在大家越來越重視的一個問題了,對于版權的維護就是對于自己知識勞動成果的維護。而在生活中我們遇到最多的應該就是對于音樂版權的糾紛了。由于音樂本身是與大家共享的一個形式,因此常常會出現問題。那么對于音樂的使用,其版權是如何劃分的呢?
我們首先得知道版權在法律上的概念。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它是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
答案是肯定的。版權也是有一定的保護期限的,如果超過了,是可以免費使用的。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根據作品性質和著作權主體的不同,其保護期規定如下。
1、作者為公民的期限
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期限
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特殊作品的期限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j攝影作品,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確定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所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