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公證需要注意什么?辦理相應的收養手續后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少人收養他人的小孩后還進行了公證,那么這種情況下是否一定要公證?如果需要的話,辦理收養公證的又該注意什么?
收養人或者被收養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辦理公證收養的,則應當辦理收養公證。但是,公證并不是收養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雙方均認為沒有必要,則可以不辦理公證。也就是說,收養是否公證,取決于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的意愿,而非法律強制的。
1、要辦好收養公證,首先收養要符合法律規定。
不滿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才可以被送養。只有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做為送養人。生父母送養子女的,須共同送養。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養未成年人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權。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年滿30周歲的人才可以做為收養人。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應與被收養人相差40周歲以上,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30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30周歲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和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難以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2、收養公證在當事人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收養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在一個公證處的管轄區,可以本著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到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
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征得本人的同意。
3、辦理收養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l)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收養人的職業、經濟收入的證明。
(3)收養人和送養人家庭成員的狀況證明。
(4)收養人身體狀況證明。
(5)收養協議。
(6)其它公證機關要求提供的證明。
4、收養人與送養人可分開辦理收養公證
在我國不少收養人不愿讓送養人知道自己的底細,以免日后產生瓜葛。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分別安排收養人、送養人到處內辦理收養公證事宜。
5、涉外收養公證適用我國法律
境外華僑到我國境內收養子女并辦理收養公證的,適用我國法律。我國法律規定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既適用我國相關的規定,還不受收養人有無子女的限制。收養人應提供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分的證明。這些證明要經當地的公證機關公證,公證書還要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送養人比照我國境內收養提供相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