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醫保卡不得借與他人使用,不得重復享受,不得購買藥品并轉賣,而2021年開始有了些許變化,今后年輕人用不完的醫保可以借給配偶、子女和老人使用,下面我們來看最新的消息。
可給配偶、父母、子女使用。4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措施,拓寬個人賬戶資金使用范圍,減輕群眾醫療負擔。會議確定“允許家庭成員共濟,可用于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費用,探索用于家屬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等個人繳費。”
之前,個人賬戶只能支付職工本人的醫療費用,大部分健康人群個人賬戶大量結余,而少部分年老、體弱人群個人賬戶入不敷出、個人負擔沉重。改革后,將擴大到可以支付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個人負擔費用。
清華大學醫院管理研究院教授楊燕綏認為,醫療保險本質是社會互濟,但個人賬戶共濟能力差,年輕人、健康人用不了,老年人不夠用,個人賬戶使用范圍擴大,有助于加強家庭互濟,一人參保保全家。
醫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錢、救命錢,有人卻把醫保基金看成“唐僧肉”,想方設法從中“滴漏滲透”,騙取醫保基金。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建立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逐步將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報銷。根據國務院印發的《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的意見》,此項工作由國家醫保局牽頭,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5月底前出臺相關政策,年內持續推進。
對定點醫藥機構提出四個“應當”和五個“不得”:
“應當”為命令性規范。
一是“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二是“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三是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四是“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準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不得”為禁止性規范。
一是“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二是“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
三是“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四是“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五是“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