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市民朋友不清楚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怎么辦理,根據《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來看,適用的范圍在辦法中已經說明了,下面讓我們具體來看看如何辦理醫保轉移接續吧。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不含退休人員)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跨統籌地區就業、戶籍或常住地變動的,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包括個人醫保信息記錄的傳遞、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的轉移和醫保待遇銜接的處理。
1、職工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也就是說,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應申請轉移接續。
2、居民醫保制度內轉移接續。也就是說,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因戶籍或常住地變動跨統籌地區流動,原則上當年度在轉入地不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按轉入地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后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3、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跨制度轉移接續。
有兩種情況: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居民醫保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轉出地已中止參保,在轉入地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可申請轉移接續。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管理,促進基本醫保待遇連續享受,《暫行辦法》提出四方面具體要求:
一是職工醫保參保人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職工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二是已連續2年(含)以上參保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補繳基本醫保費,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追溯享受。
三是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對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調了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具體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要求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綁定。
此外,《暫行辦法》還明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管理,在轉入地完成接續前,轉出地應保存參保人員信息、暫停基本醫保關系,并為其依規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轉移接續完成后,轉出地參保關系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