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土地管理法》,給管理辦法將于明年起正式執行,該方案中主要問題集中在土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上,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湖北省土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有哪些變化。
1、《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背景
新《土地管理法》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條件下,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還可以轉讓、互換或者抵押。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條,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界定,采取列舉方式明確六種情形,確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這一規定將有利于縮小征地范圍,限制政府濫用征地權。
六種情形如下: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