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許多男生為了表示對女方的態度,都會在自己的房子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以表示心意,但是很多家里的老人都不能理解,明明是自己出錢買的房,現在房產證上卻多了一個外人的名字,認為女方是沖著房子來的,很氣憤。
其實不管是女方還是父母都不能有這種想法,兩個人結婚是沖著好的方向去的,你們二老天天嘮叨房子的事,讓年輕人心里不好受啊,最壞的結果還會以離婚收場。
“現在的小夫妻婚姻關系也說不好,兒媳婦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我該怎么辦?”28日上午,新洲區法院行政庭庭長陳國安做客本報“周二之約”法律咨詢熱線,市民劉女士講述了一件煩心事,想從法律層面得到建議。
劉女士介紹,2008年丈夫單位集資建房,夫妻二人幾年間共花費86萬元買下房產。因夫妻二人被限購,便將此房產寫在兒子名下。
兒子2012年結婚,辦房產證的時間處于婚后。如今,兒媳婦以“反正都是一家人,為了給自己多點保障”為由,突然提出想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劉女士咨詢,此處房產是自己夫妻倆出資購買的,如果加了兒媳婦名字,萬一小兩口離婚,兒媳是否有份額可以分?
新洲區法院行政庭庭長陳國安表示,按照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方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無論該出資行為發生在婚前還是婚后,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出資可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因此,即使辦理房產證的時間在婚后,該房產依然屬于劉女士兒子的個人財產,如果離婚,兒媳婦沒有份額。假如目前劉女士家里應了兒媳婦的要求,將房產證加上了兒媳婦的名字,那么產權證上體現的是共有關系,房產就屬于兒子和兒媳共同所有。
劉女士還咨詢:“如果給兒媳婦加了名字,那這處房產就是對他們小兩口的贈予,但我這種贈予是以小兩口的婚姻關系存續為前提的,萬一他倆離婚了,我能撤銷贈予嗎?”陳國安表示,房產的贈予要辦理過戶手續,過戶了后是無法撤銷的。如果劉女士對于小兩口的婚姻關系沒有信心,可對加名持謹慎態度,或在加名時注明雙方份額。
吳先生:兒子4月份在中介看了一套房子,與買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我們支付了預付款11萬元。然而三天后賣家違約,將11萬元又退回了我們。當時我們沒有看到房產證,后來才知道房產證上并不是賣家的名字,而是他姐姐的名字。請問該如何維權?
法官:此前雖然你所說的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由于房產不是他本人的,因此在法律意義上這份合同是無效的。因為此事未造成您的經濟損失,因此也不算是合同詐騙,走訴訟程序的話意義不大。建議您可以多跟中介溝通,盡量協商解決。
李先生:我有一處房產一直租給別人居住。去年12月該房產面臨拆遷,我才知道這處房產已經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賣給了別人,當時法院缺席判決,將房產判給了別人。現在房子已經拆了,別人拿走了將近200萬的拆遷款。請問我該怎么辦?
法官:在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并判決。但如果真的按你所說,你并沒有將房產出售的話,那么法院判決可能存在事實不清的情況,您可以到法院申請再審,將判決糾正過來。
劉先生:我今年86歲了,有兩個兒子。此前我給了大兒子一套房子,現在想把另一套房子給小兒子,但是大兒子卻非要說這房子他也有份,請問我可以自己將名下房產給小兒子嗎?
法官:您大兒子所說的他也有份,應該是指您百年之后,如果此前沒有立遺囑,那么他對您的遺產有繼承權。目前從法律層面上來說,您個人對于自己的財產是有權利處分的,可以直接贈予給小兒子,寫一個贈與合同,然后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