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收益有哪些,屬于誰,如何使用都是廣大小區業主和物業關心的,一般占用小區公共區域所取得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同時物享受部分所有權,收益應用于服務小區的基礎設施維修或其他事項,下面來看相關規定。
《物權法》對小區公共收益的規定
《物權法》第70條 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 權利。
《物權法》第80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民法典》對小區公共收益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延續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盡管,小區共有部分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屬于全體業主。其中,《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條新增了關于共有部分收入歸屬的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小區共有部分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應該歸屬于全體業主。
小區公共收益包括:
占用小區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收益。
公共區域內租賃攤位租金、攤位費、入場費和場地費等收益。
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如電梯間廣告、樓道廣告、戶外廣告等收益。
《物權法》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僅有服務小區的權利,對其他包括公共收益不享有所有權。不過公共收益部分應歸物業服務企業擁有,因為物業承擔了響應的衣物,管理和維護了車輛及車位,物管人員付出了勞動,物業管理企業應對部分公共收益享有部分權利。關于如何分配,個城市規定不同,如北京、杭州等城市規定車位租金按三七成,其中物業三成、業主委員會七成,并有物業進行財物統一管理,用于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事項,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
(1)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2)通過業主大會全體業主投票決定,可以用于:
①維修、更新、改造、增設共用設施設備;
②業主公益活動的開展;
③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的工作經費和補貼;
④邀請第三方對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經營性收益進行審核所需費用;
⑤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