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民法典就要實施了,關于小區內部分收益的歸屬問題是否有不同,其實更多的還是維護全體業主的權利,通常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攤位、露天停車位、物業用房所取得的收益都是業主的,小部分是物業應得的,下面來看相關規定。
小區共有部分的收入主要包括:
公共場地停車費;樓道、電梯、外墻、車輛出入欄桿等廣告費;公共場地擺攤、自制售水機、快遞柜進場費;通信基站等設備占地費;物業用房、經營用房租金收入等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4)物業服務用房;
(5)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6)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7)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收益是扣除合理成本后,進入小區業主共有收益,納入全體業主的手中。同時收益并不是按照業主人頭平分。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這部分收益分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分配。這意味著房屋面積更大的業主,分到的收益越多。
是不是覺得又多了一筆小收益,但是業主們也要警惕購房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民法典》也有說對于購房合同中約定的“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歸出賣人享有”或其他限制、排除業主相關權利的條款,可能屬于無效條款。
當小區物業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不按時主動公開共有部分收益情況時,作為業主的你,可以要求其進行公開,捍衛自己的知情權。若是物業公司不作為,業主委員會或其他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利益的單位及組織向物業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