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醫保發布了職工醫保使用有著變動,更是建立門診共濟保障機制,關于湖北醫保有哪三個變化政策,具體政策內容如下參考:
《實施意見》分三大部分十五條,總體考慮是推動職工醫保門診保障由個人積累式保障模式轉向社會互助共濟保障模式,通過將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報銷來增強醫保基金的保障功能,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相應提高門診的醫療服務可及性,減輕群眾特別是減輕老年人門診醫療費用的負擔。主要有三方面的政策安排:
1、建立普通門診統籌
將原本由個人賬戶支付的普通門診治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報銷,明確了待遇水平:
起付標準:原則上在職職工不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退休人員不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0.8%;
報銷比例:在職職工不低于50%,退休人員不低于60%,各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間的差距原則上不低于10%;
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在職職工原則上不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退休人員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5%左右。
納入普通門診統籌支付的異地普通門診就醫費用支付比例由各市(州)確定。生育門診醫療費用仍按統籌地區現行政策執行。
2、完善門診慢特病制度
逐步擴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病種范圍,逐步由病種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
3、增強定點零售藥店保障能力
加強定點藥店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范圍,支持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配藥、結算,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1、改革個人賬戶計入辦法
在職職工按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計入,退休人員按各市(州)2021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5%計入。
2、適當拓寬使用范圍
除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的自付費用,在實現信息系統支撐的前提下,還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購買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的個人負擔費用,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參加城鄉居民醫保、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長期護理保險等個人繳費。
3、健全完善個人賬戶使用管理辦法
嚴厲打擊欺詐騙保,維護基金的安全,保障參保權益。
3發揮改革系統集成效能
支持基層醫療服務體系的建設,優化醫療資源配置,方便群眾就近享受醫療服務。
促進基層醫療優化常見病、慢性病的診療服務,加強慢病管理,促進健康管理,支持實施“健康中國”戰略。
發揮醫保支付引領作用,推動三醫聯動,協同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醫院處方外配等,整體提升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