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金銀湖街李家墩村片舊城改建是否啟動了,目前武漢金銀湖街李家墩村片舊城房屋征收如何補償,補償方案出來了么?
一、征求意見情況
本項目涉及被征收人293戶,方案征求意見期間,收到28戶被征收人紙質反饋意見,5戶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被征收人對方案提出意見整理如下:
(一)評估價格偏低,不符合周邊市場價;
(二)營業執照年限的太早,賠償價格太低;
(三)期房為什么沒有3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未經登記建筑其他補助怎么補償。
二、對征求意見的說明
(一)針對意見一“評估價格偏低,不符合周邊市場價”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現階段為預評估,征收決定作出后,被征收房屋價值將由依法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被征收人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評估結果公告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針對意見二“營業執照年限的太早,賠償價格太低”根據 2012年12月3日公布的《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變房屋用途作為生產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應當按照住宅房屋給予征收補償。但本辦法公布前,住宅已作為商業門面使用,且以該住宅為注冊地址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的,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可以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商業門面與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差額的50%,具體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定,本方案中已按上述規定制定了改變房屋用途補助標準。
(三)針對意見三“期房為什么沒有3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方案中“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現房的被征收人,給予三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根據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則,方案中可針對期房毛坯部分給予適當考慮。
(四)針對意見四“未經登記建筑其他補助怎么補償”,因方案中未經登記建筑征收補償未明確裝飾裝修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補償、貨幣補助、保底補償、小戶型住房困難補助、改變房屋用途補助、建筑面積補助等項目補償基數,可增加條款予以補充。
三、方案修改情況
(一)被征收人提出的1、2條意見不予采納。
(二)根據第3條意見,將第四條第二款第2點,“其中,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等非生產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門從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簽約搬遷之日起,預先一次性支付一年臨時安置補償費,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預計交房之日止。若超過本方案規定的預計交房之日,產權調換房屋還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標準按季度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現房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三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修改為“其中,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房源為期房的住宅房屋等非生產經營性用房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門從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簽約搬遷之日起,預先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其余的按季度支付,到預計交房之日止。若超過本方案規定的預計交房之日,產權調換房屋還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標準按季度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征收個人住宅,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現房或者毛坯期房的被征收人,給予三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
(三)根據第4條意見,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1.認定為未經登記的合法建筑的,按照合法建筑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但不享受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2.認定為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但不享受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1) 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超出部分,對實際用途為非商業用途的個人房屋(不含單位轉讓至個人名下的房屋),經認定后,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
1991年7月3 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價值的95%給予補償;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間建成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價值的90%給予補償;
2001年11月2日至 2004年9月20日期間建成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價值的85%給予補償。
(2)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超出部分,對實際用途為非商業用途的單位房屋,經認定后,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
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價值的50%給予補償;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間建成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價值的45%給予補償;
2001 年11月2日至 2004年9月20日期間建成的,按照房屋實際用途價值的40 %給予補償。
(3)2004 年9月20 日以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超出部分,對實際用途為商業用途的個人房屋(不含單位轉讓至個人名下的房屋),經認定后,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
1991年7月3 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住宅用途價值的95%給予補償;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間建成的,按照住宅用途價值的90%給予補償;
2001 年11月2日至 2004年9月20日期間建成的,按照住宅用途價值的85%給予補償。
對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登記房屋且實際作為商業門面使用的被征收房屋,符合《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住宅用途和本條第(3)項的比例標準予以認定和補償,同時給予改變房屋用途的補助。
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建設的超出部分,對實際用途為商業用途的單位房屋,經認定后,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補償,并給予相應的補助、獎勵:
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辦公用途價值的60 %給予補償;
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間建成的,按照辦公用途價值的55 %給予補償;
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間建成的,按照辦公用途價值的50 %給予補償。
對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登記房屋且實際作為商業門面使用的被征收房屋,符合《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按照辦公用途和本條第(4)項的比例標準予以認定和補償,同時給予改變房屋用途的補助。
3.經認定為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的裝飾裝修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搬遷補償、貨幣補助、保底補償、小戶型住房困難補助、改變房屋用途補助、建筑面積補助,在1991年7月3 日之前建成的,按照測量面積的95%計算補償及補助;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間建成的,按照測量面積的90%計算補償及補助;2001年11月2 日至 2004年9月20日期間建成的,按照測量面積的85%計算補償及補助。
4.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四)將第一條第十一款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規〔2018〕6號)”修改為“《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規〔2018〕6號公布,武政規〔2021〕4號修改)”。
(五)將第二條第二款第3點結算方式,修改為“(1)除征收個人住宅房屋以外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清差價。
(2)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積產權調換房屋價值高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對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積的部分不結算差價;同等面積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低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對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相同建筑面積的部分結算差價。
(3)應調換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產權登記面積、經認定為合法建筑面積、經認定為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按規定打折后的建筑面積之和)+ 建筑面積補助。
(4)征收個人住宅房屋,因房屋結構不可分的原因導致就近靠檔必須超面積選房的,原則上每戶超出面積最多不能超過10平方米,超出應調換面積的部分,按被征收人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被征收人實際選擇的產權房屋面積不足應調換面積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結算差價。
(六)將第三條中“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評估結果公告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修改為“對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應當自評估結果公告起或者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七)將第四條第一款第9點中“改變房屋用途補償”修改為“改變房屋用途補助”。
(八)將第六條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的補償標準和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結果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以及下落不明的,由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修改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的補償標準和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結果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以及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東西湖區人民政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和《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操作指引》等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東西湖區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金銀湖街李家墩村片舊城改建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公示,李家墩村片區舊城改造項目正式啟動。該項目涉及近征收安置民眾300戶,其中可能存在繼承、遺囑、婚姻變動、買賣轉讓等法律問題,導致產權人不明確,無法立即簽署征收協議。武漢市東西湖公證處應有關部門申請,積極為舊城改造項目順利推進提供公證法律保障。
8月18日上午,金銀湖街道辦事處房屋征收與土地騰退辦公室聯合武漢市東西湖公證處為李家墩村片的村民展開舊城改造征收安置咨詢活動。活動現場設在李家墩村片舊城改造房屋征收現場指揮部,村民可以就近來現場進行咨詢。
咨詢會的主要問題,一是村民對征收安置政策有疑問,不了解具體補償方案;二是村民遇到家庭、婚姻中出現的財產糾紛、財產分割等法律問題。現場的公證人員對村民提出的政策性問題進行了當場解答,需要幫助解決的進行記錄并聯系指揮部協調處理。而村民在征收安置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公證人員與來訪村民真誠溝通,認真聆聽,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引導村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同時,針對存在的人員涉及面廣、產權人死亡后沒有辦理繼承手續的問題,指導房屋征收戶做好繼承工作,為下一步順利推進簽署征收安置協議奠定基礎。發放聯系卡、公證法律宣傳單,為后續居民辦理相關公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