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做好重要民生商品穩價工作的通告》。規定民生商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操縱市場價格,如果市民發現價格異常情況,可以撥打電話進行投訴。
1、疫情期間重要民生商品是指與疫情有關的口罩、消毒用品、預防類藥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
2、廣大經營者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嚴格依法經營,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理性確定重要民生商品價格,自覺加強價格行為自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做到明碼標價、誠信經營,不得有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3、凡是捏造生產、進貨成本信息并散布的、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凡是捏造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并散布的,凡是散布信息含有“即將全面提價”“漲價潮”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凡是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推動或者可能推動重要民生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一律認定為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并進行處罰。
4、凡是生產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凡是生產環節經營者,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原材料,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凡是流通環節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推動或者可能推動重要民生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一律認定為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并進行處罰。
5、凡是經營者在銷售重要民生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的、未提高商品價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的、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一律認定為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并進行處罰。
6、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視為公開告誡不得囤積并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市場監管部門不再單獨告誡。
7、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重要民生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處罰。
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可以撥打12345、12315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