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休產假期間會正常發工資嗎?還是產假之后給生育津貼?關于這點不少市民詢問,下面了解下。
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根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2條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1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的產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難產生產的產假為173天(國家規定98天產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產假,15天難產假),剖腹產按照難產休假。3歲以下嬰幼兒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計10天育兒假,從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計算。育兒假不包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職業假。育兒假的期限按照當年內夫妻實有3周歲以下嬰幼兒子女情形確定,不按照子女數量疊加享受。
江漢區:根據武人社規{2018}1號文《關于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告知關于生育津貼及護理假津貼的核發基數:
(一)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實際申報繳費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日計算;男職工護理假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其配偶生育當月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實際申報繳費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日計算。
(二)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前12個月以及男職工配偶生育前12個月職工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或護理假津貼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前12個月以及男職工配偶生育前12個月內該職工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平均數計算。
(三)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據實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實際繳費金額與應繳費金額產生的待遇差額由用人單位負擔。
(四)用人單位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時間內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根據《關于轉發的通知》(武醫保{2019}67號)規定告知職工的津貼和產假期間的工資核發:津貼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于支付女職工在產假、計劃生育休假期間的工資。女職工生育津貼高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全額計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