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對養殖用地根據最新的中國畜牧法修改要求及規定,如何有畜禽養殖的市民可以通過全文來進行一個了解。
畜牧法第四章畜禽養殖第三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畜禽養殖用地合理需求。縣級國土空間規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照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用地使用期限屆滿或者不再從事養殖活動,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用地使用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1.畜牧法對養殖用地規定一:畜禽養殖場條件
一是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是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是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是有與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五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畜牧法對養殖用地規定二:興辦者要求
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將畜禽養殖場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3.畜牧法對養殖用地規定三:防疫條件
畜禽養殖戶的防疫條件、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畜牧法適用的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屠宰、種畜禽的進出口管理等活動。此外,蜂種、蠶種的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推廣也適用畜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