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月,將有一批新規開始實施,例如新冠從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兒童購買火車票開啟“雙軌制”等。那更多新規定,馬上來了解看看吧。
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將從“乙類甲管”調整為“乙類乙管”,這是自2020年1月20日我國開始實施嚴格的傳染病甲類防控措施后,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
實施“乙類乙管”,對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實行隔離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觸者;不再劃定高低風險區;不再對入境人員和貨物等采取檢疫傳染病管理措施。對新冠病毒感染者實施分級分類收治并適時調整醫療保障政策。檢測策略調整為愿檢盡檢。調整疫情信息發布頻次和內容。
與此同時,中外人員往來暫行措施也將于2023年1月8日起實施:來華人員在行前48小時進行核酸檢測,結果陰性者可來華;不再對入境人員實施全員核酸檢測;分階段增加國際客運航班數量,有序恢復中國公民出境旅游。
2023年1月1日起將施行的新《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以下簡稱“新客規”),針對廣大旅客關注的兒童購票問題,正式開啟“雙軌制”規定,即區分車票實名制和非實名制的情形,分別按照年齡和身高銷售兒童票,為兒童購票乘車提供切實優惠和便利。
新客規明確,實行車票實名制情況下,兒童旅客以年齡劃分優惠標準。隨同成年人乘車的兒童,年滿6周歲且未滿14周歲的應當購買兒童優惠票;年滿14周歲,應購買全價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名未滿6周歲且不單獨占用席位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時,超過人數應購買兒童優惠票。兒童年齡按乘車日期計算。
新客規還進一步加大對部分群體公共服務方面的傾斜:增加了對視力殘疾旅客的照顧,允許他們攜帶導盲犬進站乘車;同時還提出,鐵路運輸企業要為老幼病殘孕旅客等提供優先購票、優先乘車等服務,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幫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務。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完善了促進男女平等的頂層設計,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明確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財產權,同時擴大了對其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范圍等。
此外,新法還建立健全了生育相關的保障制度。比如,規定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產期和產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育周期系統保健制度,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等。
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全面體現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和最嚴肅的問責“四個最嚴”要求,從生產環節到加工、消費環節實現農產品的全過程監管。
在處罰和問責方面,新法對于有關部門、檢測機構、生產經營企業都提出了更詳細更嚴格的處罰條款。對于檢測機構,法律明確了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與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檢測人員,因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導致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檢測人員,終身不得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
此外,新法還提高了對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產品行為的罰款數額。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申請人提交的國家藥監局審評審批藥品注冊申請以及審評過程中補充資料等,調整為以電子形式提交申報資料,申請人無需提交紙質申報資料。現有工作程序不變。
自公告實施之日起,藥品注冊申請受理行政許可電子文書由“藥品業務應用系統”“藥品eCTD注冊系統”即時推送,受理行政許可電子文書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發布的《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把針對所有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的舉報納入獎勵范圍,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規定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同時將獎勵金額上限由10萬元提升至20萬元,并設置了最低200元的獎勵金額下限,發揮獎勵激勵作用,積極鼓勵、引導群眾參與社會監督。
《辦法》強調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各級醫保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群眾舉報可以實名,也可以匿名。
《辦法》明確,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國家醫保局會同財政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規程》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程》明確參保人員完成異地就醫備案后,在備案地開通的所有跨省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均可享受住院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服務。
根據要求,2025年底前,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制度體系和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將更加健全,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支撐作用將持續強化,國家異地就醫結算能力將顯著提升。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的通告》中指出,2023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應確保移動智能終端中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預置應用軟件均可卸載,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載方式供用戶選擇。
一段時間以來,隨著應用軟件(APP)產業的迅猛發展和不斷創新,也出現了不少新問題。例如,強行預裝在手機中的APP,侵害了不少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
《通知》明確細化了“不可卸載”預置APP的定義和范圍,指出不可卸載的APP應限于系統設置、多媒體攝錄、接打電話等少數基本功能軟件,同時加大監管力度并明確終端生產企業主體責任。